为加强图书馆管理,保证图书财产安全,提高图书利用率,更好地为读者服务,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。 1 、读者外借图书须在图书馆规定的借期内归还,如逾期还书,每日每册缴纳占用费 0.10 元。 2 、读者遗失书刊按下表标准给予赔偿:
3 、遗失多卷书或丛书中的一册,按单册价赔偿,如无单册的价钱,按全套书的平均价计算,同时按本条例第 2 条赔偿;丢失现刊者,按该刊全年订购价赔偿;丢失期刊合订本者,按本条例第 2 条赔偿。 4 、遗失书刊者,应在所借书刊到期日前进行赔偿。否则,除按规定赔偿外,再按借书逾期处理。 5 、遗失的书刊赔偿后,如读者找到原书刊且无损时,可将原书交还图书馆,并退还赔款的 80% 。但如交还原书时巳逾期,还须从退款中另扣除书刊占用费,最多扣至原赔款的 70% 。 6 、遗失的书刊赔偿后,如读者买回同一版本或修订版的新书刊交给本馆,则图书馆退还赔款的 80% ,但每每册书或合订本期刊须缴纳 3 元加工费。如提交新书时已逾期,还须从退款中另扣除书刊占用费,但最多扣至原赔款的 70% 。 7 、再加此书未经办理出借手续携书刊出库(室)、盗用或拾到他人借阅证借书以及“调包”还书者等,以偷窃书刊论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馆内公布,同时一次性收缴 100 元违规金刊原价 10 倍的赔偿金。情节严重和态度恶劣者,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。 8 、污损书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,一般按 1-3 元赔偿,如情节特别严重按原书价 1-2 倍赔偿。 9 、损坏条形码或磁条者,每条赔偿 1-3 元;被发现蓄意毁坏磁条者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并一次性收缴 100 元违规金。 10 、借用他人借阅证借阅书刊者,对持证者和借证者均停借一个月。 11 、不按规定使用代书板者,每次收缴违规金 2 元。 12 、违反本馆安全防火规定、电子阅览室上机守则和安全规定以及公共检索机操作守则者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馆内公布,同时视情节轻重收缴违规金 10-100 元;情节特别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。 13 、损坏设备者,除按原价赔偿外另加采购和运输费用;偷窃价值 200 元以内设备者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同时一次性收缴 100 元违规金;偷窃价值 200 元以上设备或他人财物者,将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 14 、以上向读者收取的各类违规金、赔偿金等费用均由馆办公室统一上交学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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